《洞穴奇案一、二》笔记摘要

21 minute read Published: 2020-12-21

从网盘的角落里面找到了以前看书时做的一些笔记摘要,值得不断回味,所以把它们作为博客内容。《洞穴奇案》虚构来一个案例:几名矿工深陷洞穴,因饥饿而选择抽签杀死一个人来充饥,被营救出来后他们需要面临什么样的罪刑?通过几位法官的裁决意见,尤其是他们之间的辩驳,读完会让人不断思考法律到底是什么?

尊重法律条文——特鲁派尼

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行政赦免有利于减轻法律的严苛。既实现正义,又不损害法典的字义或精神。

探究立法的精神——福斯特

只能借助于特赦相当于承认法律不再彰显正义。

  1. A. 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这一可能性之上的。

    B. 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在洞穴里他们已不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适用的是自然法。

    C. 法律或政府的最基本的原则建立在契约或协议观念之上。五人提出了协议。

    D. 体现功利主义的以少数人牺牲来换取多数人利益的事例很常见。

  2. A.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比如说法律条文印刷错了。

    B. 自我防卫免责、基于法律的目的灵活地考虑法律适用的范围。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唐丁

  1.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正如不能因为饥饿而偷窃。

  2. 对法律条文设置例外将会造成巨大的潜在问题。

驳福斯特第 1 点:

A. 五人并非处于自然法适用的状态。

B. 荒唐的自然法。

驳福斯特第 2 点:

A. 假若要根据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当法律有许多目的时,该如何处理?目的纷杂时还是根据法律条文更适用。

维持法治传统——基恩

  1. 忠实履行法官职责。

    第一个问题:是否给予行政赦免应由行政长官决定,法官不应过问。

    第二个问题:对错善恶,同样无关法官职责,因为法官宣誓适用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

  2. 立法之上。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正义观念。

  3. 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分析法律例外时,不在于法律的假定目的而在于其适用的范围。

以常识来判断——汉迪

  1. 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政府是一项人类事务,人们不是报纸上的语言,或抽象的理论所统治,而是被其他人统治,政府工作人员应该理解民众的感受和观念。

  2. 本案不应该忽视的元素。明显超过半数或达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

  3. 运用常识来断案。

    • 检察机关不起诉、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和行政长官赦免,这三个逃脱惩罚的途径并不一定都遵循了严格和正式的规则,使其既能防止错误产生,又排除了情感等个人主观因素。

    • 行政长官极有可能不会赦免。

撇开己见——伯纳姆

  1. 依照法律,被告有罪。

    • 驳汉迪第 2 点:公众可以仅考虑案件的道德处境,而法官必须去发现法律的要求是什么。

    • 被告确实是有意图的杀了人。

  2. 法律无关同情。根据法律,同情并没有任何权威力量。

  3. 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

    • 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
    • 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
    • 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
    • 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这些人不适用紧急避难)
    • 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
    • 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被害人在最后撤回了同意)
  4. 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立法部门对一条法律的原始意图绝对不是什么深奥微妙的东西,没有什么单一的意图,所以法官要遵循的是词语的一般含义。

  5. 守护法律是法官的职责。

    • 法官被任命终生之职,应与政治过程完全隔绝,无需将决断建立在道德或正义之上。
    • 用个人道德观代替法律作出判决曾引起了内战。
    • 在多元社会中,任何有一种观点都不能为了官方目的被视为在道德上优越于其他观点。

判案的酌情权——斯普林汉姆

  1. 并非谋杀。虽然有预谋和有意识地采取了行动,但并没有犯罪意图。

  2. 确实是紧急避难(驳汉纳姆第 3 点)。

    • 探险者从专家口中得知不杀人几乎就不可能活过去,所以这是合理的紧急避难。
    • 因饥饿而偷窃被判刑只能否定一个拥有充分选择机会的人的紧急避难抗辩,并没有否定饥饿可以作为一种紧急避难。
    • 设身处地地从一个处境危险的人的角度着想,慢慢吃掉自己身体的一部分可能还不如死掉算了,检察官不能事后再苛求他们为什么不吃掉自己身体的一部分。
    • 他们并没有选择要被山崩埋在地下,也不是由于自己的疏忽而被埋地下的。
    • 他们已经带了比计划多23天的给养。
    • 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决定是否谋杀的是杀人者的心理状态而非受害人的心理状态。
  3. 惩罚被告有悖法律的目的。制定谋杀罪可有这几种目的:组织未来的谋杀犯罪、强制性改造有失控行为的人、防止冤冤相报等,但惩罚被告都不能达到上述目的。

  4. 刑罚适用的问题。法律建立在为特定目的而加入的契约基础之上,当这些目的因为悲剧性的意外而不可能实现之时,服从契约的义务也不存在了。

一命换多命——塔利

  1. 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因为自我防卫中侵犯他人者死亡比受侵犯者死亡要好一些。

  2. 一命换多命是划算的。

  3. 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等待第一个人自然死亡存在严重的不公平,它已经将目标锁定在了最虚弱的人身上。

  4. 平等的承担死亡是公平的。

    • 自我防卫杀人的正当理由是自我防卫本身,而不是死者是否同意。

    • 一个人的退出将使其他人被选中的概率加大,使人人都趋向于退出,这破坏了整个抽签计划,使其趋向于选择等待第一个人自然死亡这一不公平的方式。

  5. 紧急避难也是适用的。

    • 如果只要没有犯罪意图就能得到紧急避难,那么我们就会任由一个善意超过合理限度的狂想者摆布。
    • 紧急避难是一种正当理由(有意,但无错,是正当的行为)而非免责事由(无恶意,有错,但可免)。
  6. 本案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适用。

    • 紧急避难抗辩在法官和法院可控的范围之内。
    • 紧急避难抗辩不仅是仁慈的,而且是公正的。
    • 紧急避难抗辩是法律,它具有公共的、可供裁决的标准,而行政赦免却可以随意的赋予。

动机与选择——海伦

  1. 妇女强奸案的启示。被强迫的同意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无论头脑清醒还是迷乱的。同理受死亡威胁的遇难者的杀人决定并不是故意的,可以运用紧急避难抗辩。

  2. 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

    • 受虐的妇女的自我防卫免除了“即刻”死亡或伤害的要求。
    • 自我防卫需要受害者是无辜的,而紧急避难则不需要这一条件,自我防卫是紧急避难的一种而已。
  3. 防止带有偏见的判决。饥饿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紧急避难,如果它不能在法律之内得到缓解,那么在法律之外寻求解决便没有可受谴责的犯罪意图。它包含着一种不容侵犯的求生意愿,而这种意愿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

  4. 如何评估这种紧急避难?

    • 紧急避难抗辩是我们承认并且回应立法者之不可靠的一种方式,因为遵循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会造成伤害或不正义。
    • 紧急避难抗辩不能至于另外一个技术性原则之下,而是要求我们要带着勇气和公正去估量被告人试图用非法行为所要避免的不正义。
  5. 没有目的的惩罚毫无意义。

  6. 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得存在。

    • 我们不会有充分的证据去估量被告杀人时的心理状态,况且心理状态可以伪装,但是我们拥有充分的证据去合理地怀疑他们是否有故意。
    • 合理怀疑的存在不支持作出有罪判决。
  7. 法律是否彰显正义。由于现实中立法机关并非完全反映全体人们的意愿,因此,求诸法律之外的正义才能让法律更符合正义。

生命的绝对价值——特朗派特

  1. 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

    • 在法律看来,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每个人都有义务面对死亡。
    • 抽签虽然使探险者的生存权利平等,但却是为了赢家的利益杀掉输家,实施终极意义上的不平等。
  2. 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

    • 自我防卫违反了这一原则,它是一个错误判决,应该撤销。
    • 不能通过实施不正义行为来避免原来的不正义结果。
  3. 杀人行为不可宽宥。杀人从来不是正义所要求的。

  4. 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每个生命的价值都是无限的,一个生命与无限个生命都是一样的珍贵。

  5. 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实际上是有人能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克制不去杀人。

  6. 理解生命神圣原则。应当废除强制性死刑。

契约与认可——戈德

  1. 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为不容忽视。

    • 即使是真正的同意也是可以撤回的。
    • 被害人不是侵犯者,所以这一杀人行为不能算是自我防卫。
    • 定罪所需的犯罪意图取决于侵犯者的心理状态而不是受害人的心理状态,这一原则具有非常明显的压制性,不可能作为法律长期不变。比如接受政府提供利益与服务,默示的是我们做出了遵守法律的承诺,只要政府认为人民作出了这个承诺(而不管实际上人民是否承诺),他就能惩罚违法的人。然而这种依靠似是而非的同意的政府是不具有正当性的,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人民的同意之上而不是政府对人民同意的确信上。因此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受害人的同意,而非侵犯者对受害人同意的确信。
  2. 被告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他们自愿走进一个布满危险的自然环境之中,很大程度上对陷入杀人困境负有责任,因此不值得同情。

  3. 被害人自我防卫的权力。

    • 帮助一个可被免责的违法行为是犯罪,阻止它则不会获罪,但是制止一个有正当理由的违法行为是犯罪,帮助它则不会获罪。
    • 如果侵犯者出于紧急避难杀了受害人,那么荒谬的是受害人保护自己就是错的。这显示紧急避难不适用于任何非自我防卫杀人行为。
  4. 承认法律多样性。

    • 并非每一种美德都应成为法律义务,并非每一种恶行都是犯罪。
    • 实际的法律并不是理性的法律,就像饥饿不是面包一样。
  5. 无罪判决可能导致悲剧重复性发生。判有罪不一定能成为减少杀人的可能,但判无罪一定会增加这一可能。

  6. 法律与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

    • 现实中法律被不平等使用,抽象得在背景之外理解法律只会将非正义永久化。

    • 没有人可以在语境之外进行法律推理,语境总是影响着人们的推理目的和内容。

设身处地——弗兰克

  1. 法官绝不能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

判决的道德启示——雷肯法

  1. 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应对所有实施了受禁止行为的人都进行处罚,而不管其心理或意志力方面的任何理由。这样能扫清大部分危险分子,缩短审判时间和最大程度的威慑。

  2. 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进而是社会满意度最大化。

  3. 惩罚犯罪是对理性犯罪的威慑。遵守刑法是一种囚徒困境,假如侵犯者利用了受害人的守法(A合作,B却背叛),就需要惩罚使背叛的成本更高。

  4. 意识形态不应左右法律。驳海伦 3 关于饥饿:它并非法律,而是一项政治建言。

  5. 法官怎能凭常人之心履行职责?驳弗兰克:法官不需要拥有罪犯缺少的品质,他们需要的是清晰准确地理解法律,勇敢的和前后一贯地适用法律。

利益冲突——邦德

  1. 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一些法律上的形容词,其外延无法取得共识,法律也不可能涵盖生活中全部可能性。

  2. 法律允许负责地适用自由裁量。

    • 驳雷肯法:废除心理免责事由的建议乃至赋予减少犯罪目标的优先性也是意识形态。
    • 有时可以引用已经存在于法律当中的标准,而有时却需新设创造性的标准。
  3. 新“社会契约”源自被当前法律的拒绝。当政府没人作出回应后,他们同意掷骰子时,他们就已经采用了自己的社会契约。

  4. 收音机电池电量与本案息息相关。若有电,则是他们自愿拒绝国家法律转而起草的自己的法典。